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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由县(市、区)财政局协调安排乡镇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选定具备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原则上为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办公场地紧缺的,由乡镇政府提供。

  2. 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全省资金补贴审核系统未启用前购买的,应在资金补贴审核系统启用后 20 天内, 2012 年 11 月 15 日 以后购买的应在 12 月 15 日 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 1 )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 2 )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 家电下乡 产品专用标识;( 4 )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农信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开立账户;( 5 )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3. 审核内容:( 1 )销售单位是否属于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 )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 3 )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 )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 5 )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 )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 一台(件) ;( 7 )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 审核工作程序:( 1 )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 “ 已核 ” 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 2 )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湖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2 )一式 3 份(交购买人 1 份,县级商务局 1 份,财政部门 1 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 3 )按日编制《湖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2 份,附购买人填写的《湖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份)装订成册,交回县级财政局、商务局留作备查。

  (二)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 按《湖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规定执行。

  六、 退货处理及程序

  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一般不提倡退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好,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 “ 同意退货 ” 并签字。然后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乡镇财政所提出退货申请。乡镇财政所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 “ 补贴未发,可退货 ” 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应退出补贴金额后,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 “ 补贴已退,可退货 ” 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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