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劳社发〔2008〕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要求,依据《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 新标准
(元/月)
|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 适 用 地 区
|
一类
| 50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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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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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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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43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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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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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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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360
| 缴费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其他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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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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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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