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将该投标文件按照其内层信封上写明的地址退回或由投标人自行带回。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修改或撤回的正式申请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17.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同样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的要求进行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7.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18.开标
18.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或其授权代理人持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出席。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招标人应邀请主管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公证。
18.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应介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邀请主管部门监督的或委托公证也可由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检查、公证。
18.3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对投标书的签署等进行核查。
18.4 开标时,招标人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所投监理合同段、投标价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证书号码、投标保证金、监理服务期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18.5 如果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构当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如未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18.6 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并经招标人代表、投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签字后存档备案。
18.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4条规定密封和标记的。
18.8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 投标书中所填合同段号与外包封的合同段号不一致;
(2) 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4) 投标书未填写投标报价。
19.保密
19.1 开标后直到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为止,凡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有关的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19.2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密时间内,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针对对方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0.评标
20.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0.2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详见附件6)进行评标。
六、合同的授予
21.定标方式
21.1 除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确定中标人。
21.2 在不违背本须知第21.5款规定的前提下,本监理服务合同将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综合评价得分最高、且评标结果公示后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中标人。
21.3 如果推荐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人未能遵守投标人须知第23.1款或第24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确定备选中标人为中标人。当备选中标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1.4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
公示后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内容有:
(1)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得分及总监姓名等;
(2)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依据。
21.5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前,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文件,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
22.中标通知书
22.1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在评标结果公示并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将写明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所需的监理服务费用。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2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招标人即使已经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经查实投标人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中标等行为;
(2)经查实投标人有转借资质行为或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3)经查实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谋取中标。
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和中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
23.2 监理合同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双方均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3.3 双方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后,招标人应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
23.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派驻监理办监理人员的名单及材料,派驻监理办的监理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不应提出更换其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备选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监理人员按计划到位上岗。但因发包人原因推迟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要求以同等条件人员调换监理人员的,发包人应予以批准。
24.履约担保
24.1 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前,中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4]]。
24.2 履约担保可采用本招标文件第十二篇规定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
24.3 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4.4 履约担保的返还按第三篇合同通用条款第4.5.3项的规定执行。
24.5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交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24.6 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理。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5.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均未能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八、纪律和投诉
27.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8.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等违法方式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9.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工程“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外。
30.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推荐的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的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1.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督部门投诉。
九、其他
3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1 行贿查询
对公示推荐的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及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备选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近
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人须知附件
附件1
项目说明
项目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公路的起迄地点、里程、等级、技术标准、主要控制点;桥涵的结构形式;独立特大桥的桥型、荷载标准、跨径、桥长、桥宽、基础、水深、引道长度等;独立隧道的长度、宽度、防水排水、衬砌和设施等;附属设施标准、规格等;
(2)水文、气象及地质简况;
(3)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条件;
(4)施工标段划分;
(5)招标范围;
(6)各监理合同段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服务费计费额)
附件2
主要工程数量表
[[35]]
项 目
| 单位
| 第 监理合同段
| 第 监理合同段
|
第 施工标段
| 第 施工标段
| 第 施工标段
| 第 施工标段
|
起讫桩号
|
|
|
|
|
|
公路里程
| km
|
|
|
|
|
|
|
路基
土石方
| 挖 方
| m3
|
|
|
|
|
填 方
| m3
|
|
|
|
|
圬工砌体(排水/防护)
| m3
|
|
|
|
|
软基处理
| km
|
|
|
|
|
基层
| m2
|
|
|
|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m2
|
|
|
|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m2
|
|
|
|
|
桥梁
| 特大桥
| m/座
|
|
|
|
|
大 桥
| m/座
|
|
|
|
|
中 桥
| m/座
|
|
|
|
|
小 桥
| m/座
|
|
|
|
|
涵 洞
| 道
|
|
|
|
|
互通
立交
| 数 量
| 处
|
|
|
|
|
其中
| 主线桥
| m/座
|
|
|
|
|
匝道桥
| m/座
|
|
|
|
|
匝道
(扣除桥长)
| km
|
|
|
|
|
分离式立交
| m/座
|
|
|
|
|
通 道
| 道
|
|
|
|
|
隧道
| 特长隧道
| m/道
|
|
|
|
|
长隧道
| m/道
|
|
|
|
|
中隧道
| m/道
|
|
|
|
|
短隧道
| m/道
|
|
|
|
|
……
|
|
|
|
|
|
附件3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应清晰可辨,比例适当,能够反映项目地理位置等内容。
附件4
施工工期及监理服务期
监理
合同段
| 施工
标段
| 施工工期
(月)
|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36]]
(月)
|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37]]
(月)
|
1
| 1
|
| |
|
2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5
资格审查要求
附件5-1
资 质
合同段: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资 质
| 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 级及以上或
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证书[[38]],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附件5-2
业 绩
合同段: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业 绩
| 近 年[[39]]内至少独立完成过 项 级公路 工程[[40]]的监理任务。
|
|
附件5-3
主要监理人员
合同段: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格资历要求[[41]]
| 数量[[42]]
| 备注
|
1
| 总监理
工程师
| 具有 监理资格( 专业),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43]],具有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 年及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历,担任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职务 年及以上,年龄 周岁及以下
|
|
|
2
| 备选
总监理
工程师
| 具有 监理资格( 专业),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具有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 年及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历,担任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职务 年及以上,年龄 周岁及以下
|
|
|
3
| 副总监理工程师
| 具有 监理资格( 专业),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具有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 年及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历,年龄 周岁及以下
|
|
|
4
| 试验室主任
| 具有 核发的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 核发的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具有 技术职称, 年及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年龄 周岁及以下
|
|
|
5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具有 监理资格( 专业),具有 技术职称( 专业), 年及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历,年龄 周岁及以下
|
|
|
…
| ……
|
|
|
|
附件5-4
试验、检测能力
合同段:
试 验 检 测 能 力 要 求
| 备注
|
近 年内( 年 月 日以来)建立过 级及以上公路监理办(或驻地办)临时试验室,具备类似工程监理常规试验检测的能力,并全面完成其试验检测任务。
| |
说明:应附上投标人近
年内建立过的监理办(或驻地办) 工地临时试验室证明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
附件5-5
履约信誉
合同段:
项 目
| 要 求
| 备注
|
履约信誉
|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自 年 月 日以来,在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以检察机关查询结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
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评价结果在C级及以上。
5.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备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
|
附件6
评标办法
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1.总则
1.1 为规范本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6年第5号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 本项目评标采用
综合评标法[[44]]。
1.5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
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评标组织及职责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推荐的2名代表中随机抽取的招标人代表1人和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
人共同组成(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主任委员)。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从抽出的专家中推举或从中随机抽取产生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 评标委员会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采用署名方式,对合格的投标人的监理人员投入与配置、机构设置、监理设施与设备配置、监理计划与措施、业绩与信誉、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提出推荐中标人1名和备选中标人1名;
(4)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5)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6)复议。
3.评审程序
3.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工程的如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3.2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综合评分;
(6)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7)编写评标报告。
4.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和其他资格条件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和其他资格条件审查中有一项不满足的,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为不通过。
4.1 符合性审查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符合要求;
(3)投标人是独家投标或联合体应符合要求;
(4)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如有,附公证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符合规定。
4.2 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45]
],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试验检测能力、履约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审,判定其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通过资格评审的主要条件:
(1)资质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5-1要求;
(2)业绩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5-2要求;
(3)人员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5-3要求;
(4)试验、检测能力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5-4要求;
(5)履约信誉满足投标人须知附件5-5要求。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审查要求的,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4.3其他资格条件审查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投标人与其所投标的监理合同段对应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同时对同一合同段提出投标申请;
(3)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投标人;
(4)被省(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并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5)自
年
月以来,在交通建设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因劣迹(指有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被省(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发包人中止合同,且隐瞒不报的投标人;
(6)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监理企业。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审查要求的,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5.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下一阶段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2)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资格后审资料(或资格预审更新资料)签署和盖章符合要求;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符合投标人须知第2.2款的规定;
(5)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篇中财务建议书的要求填报了监理服务费的报价清单和总价,且报价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下限内(含);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时,有书面声明的最终报价;
(6)监理服务期、工程质量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确认了招标人印发的补遗书;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作废标处理。
6.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填报的合价为准,修正单价;
(4)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总价为准,修正细目合价。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7.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款、监理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监理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人通过详细评审的主要条件:
(1)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形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投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监理设施、设备配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试验检测设备齐全;监理办管理制度齐全;
(4)主要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和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等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周密、可行;
(5)对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符合工程实际,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6)监理业绩、信用等级及信誉等;
(7)投标人没有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
a、重新划分风险,增加发包人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
b、在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形式以及对合同条款无重要保留等;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f、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评审委员会将按上述详细评审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按评标办法规定予以打分,如发现上述条款有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作废标处理。
8.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2)有关澄清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方式进行,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第6条进行的算术性修正不在此列)。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4)若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9.综合评价
9.1评标方法
9.1.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即对投标人的监理人员投入、机构设置、设施与设备的配置、监理计划与措施、业绩与信誉及投标报价等按不同权重进行量化打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9.1.2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并署名。投标人得分取各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计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9.1.3本项目按技术和报价两大部分进行评分。其中技术部分(含部分商务)占90分,报价部分占10分。
9.2技术分评分(90分)
9.2.1监理人员投入(
60分)
(1)总监理工程师(
分)
a.技术职称(
分)
具有
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分。
b.监理资格( 分)
具有
核发的公路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
分。无安全、环保培训证书的扣
分。
c.监理经历(
分)
监理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
分。
担任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
年及以上的得
分。
d.年龄及健康状况(
分)
年龄等于或小于
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
分。
e. 岗位登记(
分)
在投标人岗位登记,得
分。
f. 获得
颁发的优秀总监(监理人员)荣誉的得
分。
(2)备选总监理工程师(
分)
a.技术职称(
分)
具有
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分。
b.监理资格( 分)
具有
核发的公路工程
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
分。无安全、环保培训证书的扣
分。
c.监理经历(
分)
监理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
分。
担任副总监或总监(或副驻地或驻地)
年及以上的得
分。
d.年龄及健康状况(
分)
年龄等于或小于
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
分。
e. 岗位登记(
分)
在投标人岗位登记,得
分。
f. 获得
颁发的优秀总监(监理人员)荣誉的得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