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监理合同。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5.2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发包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5.5.4 发包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目或第5.5.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解释。若发包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5.5.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监理人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6.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监理人服务费用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 派驻监理人员费用
6.1.1.1 基本工资。
6.1.1.2 工资性津贴。
6.1.1.3 职工福利费。
6.1.1.4 劳动保护费。
6.1.1.5 其他。
6.1.2 现场费用
6.1.2.1 临时设施费。
6.1.2.2 办公费。
6.1.2.3 会议费。
6.1.2.4 差旅交通费
6.1.2.5 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
6.1.2.6 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
6.1.2.7 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
6.1.2.8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6.1.2.9 其他。
6.1.3 企业管理费
6.1.3.1 工会经费。
6.1.3.2 职工教育经费。
6.1.3.3 业务招待费。
6.1.3.4 财务费用。
6.1.3.5 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6.1.3.6 住房公积金。
6.1.3.7 其他。
6.1.4 利润和税金
6.2 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
监理服务费用由正常监理服务、附加监理服务和额外服务三个方面的监理费用组成。
6.2.1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监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服务时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数计算。
6.2.2 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
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2.1 附加工程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6.2.2.2 附加服务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6.2.2.3 提供的服务目标变化:服务目标变化部分所对应的监理服务费 × 大于1的调整系数。
6.2.3 额外服务的费用
额外服务费用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具体方法的选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1 额外工作工作量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
6.2.3.2 额外服务工作日数 × 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与法规规定每月工作日数的比值。
6.2.4 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或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用应进行调整。附加监理服务费用应按第6.2.2项约定进行调整,额外服务费用应按第6.2.3项约定予以调整。工程概算变化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用应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变更后投资额所对应的基价,按中标时监理人所报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进行计算调整。
6.2.5 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费用。
6.3 支付
6.3.1 动员预付费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3.2 履约担保
6.3.2.1 履约担保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和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5.2项、第4.5.3项执行。
6.3.3.2 发包人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时,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6.3.3 违约金和赔偿金
6.3.3.1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对监理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6.3.3.2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4 支付担保
6.3.4.1 发包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
6.3.4.2 支付担保的开具机构应与履约担保开具机构相同级别。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3.4.3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至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6.3.7项约定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日止。
6.3.5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5.1 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
(2)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附加监理服务或额外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3)基于工程概算变化而导致的监理服务费调整后费用,其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于当月至施工阶段结束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依据合同条款第7.3款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发包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3.5.2 监理人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加班费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收到后7日内批复并与监理服务费一同支付。
6.3.5.3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条款第6.2.1项的约定,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6.3.6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动员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
6.3.7 结算
6.3.7.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动员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6.3.7.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发包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6.3.8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5.5.4项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力。
6.3.9 支付争议
发包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6.2.1款的约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4 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监理人旅行监理服务的费用一律采用人民币付。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其他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7.2.1 除专用术语外,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7.2.2 适用于本监理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7.3 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7.4 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约定,则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篇 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1.1 工程
项目名称:
;
发包人名称:
;
立项审批情况:
;
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
;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
;
征地拆迁完成情况:
;
工程地点:
;
起迄桩号:
;
施工标段划分:
;
监理合同段划分
[[47]]:
;
工程概况:
。
1.1.6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2解释
1.2.3.3 修改为:投标书
1.2.3.6 修改为: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1.2.3.8 修改为:施工技术规范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48]]
本工程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共设
个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办)。监理办设总监1名,副总监
名。本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
按工程内容,各监理办下设道路、桥梁、隧道等专业组(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2.4表1),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相应专业组的负责人。
监理人可根据施工标段和工程实际情况设立若干监理小组,每个小组由若干监理员组成,可指定1人兼任小组长,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不对其他监理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
2.1.2.2 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包括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及工地会议等。
增加2.1.2.3目:
2.1.2.3 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及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内进行的监理服务。
增加2.1.2.4目:
2.1.2.4 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增加2.1.2.5目:
2.1.2.5 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③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④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⑤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
2.1.3 服务目标
2.1.3.1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
2.1.4 服务内容
[[49]]
监理人应按照《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监理服务。
2.1.4.1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1.4.2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补充2.1.6项
2.1.6 监理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报送监理诚信信息。
补充2.1.7项
2.1.7 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4 监理人员
2.4.1 补充监理服务人员要求如下:
监理人员要求表 表1
监理岗位
| 各合同段
人数
| 专业技术
职称
| 监理资格
| 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 年龄
限制
| 备 注
|
1
| 2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
|
|
|
|
|
副总监理工程师
|
|
|
|
|
|
|
|
|
试验室主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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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 专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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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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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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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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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
理
员
|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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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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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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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2.4.1.1 本表要求的监理人员中,总监、副总监、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4.1.2 监理服务的人月数建议如下:第
监理合同段,施工阶段为
人月(其中:总监和副总监
人月,试验室主任
人月,专业监理工程师
人月;监理员
人月),缺陷责任期为
人月(其中:总监和副总监
人月,试验室主任
人月,专业监理工程师
人月;监理员
人月),合计
人月。
……
2.4.1.3 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列入财务建议书附件D-1。
2.4.3 补充以下内容:
2.4.3.1 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副总监、试验室主任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2.4.3.2 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职、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
(5)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2.4.3.3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洁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的;
(5)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2.4.3.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非正常调换;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或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低于合同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2.4.3.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正常调换;
(2)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合同强制性资格条件;
(3)有关材料齐全(因人事变动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任职文件,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4)按2.4.3.6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过14天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
2.4.3.6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与浙江交通网站(或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如浙江交通网站与部质监总站的信息不一致,以浙江交通网站诚信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2.4.3.7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监理员,应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超过7天无异议的,视为默认)。
2.4.3.8 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构成违约的,按4.1.1.5目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2.4.6 补充以下内容:
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因工程施工需要监理人员加班的,监理人应安排相关监理人员加班,其加班费见合同专用条款6.2.5。
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副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在岗监理人员人数应满足工程正常监理工作的需要。
补充2.4.7项
2.4.7 监理人应当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并接受质监部门按规定进行的上岗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补充2.4.8项
2.4.8 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
程师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补充2.4.9项
2.4.9 总监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理办管辖的任何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总监聘用旁系亲属的,应当主动向监理单位、发包人说明。若总监聘用旁系亲属2人及以上的,监理单位、发包人应当予以劝退。
补充2.6款
2.6 监理办基本设施
2.6.1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且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行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办必须配备(但不限于)以下设施、设备:
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 表2
(适用于第
监理合同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办公用房
| ㎡
|
|
|
2
| 会议室
| ㎡
|
|
|
3
| 试验室
| ㎡
|
|
|
4
| 生活用房
| ㎡
|
|
|
5
| 档案室
| ㎡
|
|
|
| ……
|
|
|
|
主要办公设备配备要求 表3
(适用于第
监理合同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电 脑
| 台
|
|
|
2
| 复 印 机
| 台
|
|
|
3
| 相 机
| 架
|
|
|
4
| 传 真 机
| 台
|
|
|
5
| 桌 椅
| 套
|
|
|
6
| 资 料 柜
| 只
|
|
|
7
| 会议桌椅
| 套
|
|
|
8
| 空 调
| 台
|
|
|
| ……
|
|
|
|
主要通讯、交通设施配备要求 表4
(适用于第
监理合同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固定电话
| 部
|
|
|
2
| 移动电话
| 部
|
|
|
3
| 汽 车
| 辆
|
|
|
4
| 自 行 车
| 辆
|
|
|
| ……
|
|
|
|
主要生活设施配备要求 表5
(适用于第
监理合同段)
编号
|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彩 电
| 台
|
|
|
2
| 空 调
| 台
|
|
|
3
| 洗 衣 机
| 台
|
|
|
4
| 床、被、褥
| 套
| |
|
5
| 冰 箱
| 台
|
|
|
6
| 热水器
| 台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