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办应在收到承包人开工申请的10天内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承包人。如不予批准,应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分部工程的审批,也包括同一合同工程的所有相同单位工程中的相同分项、分部工程的审批,但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除外。
开工申请应尽量按分项工程进行报批,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
5.1.8 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对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5.1.9 巡视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在巡视中,如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或环保隐患,应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并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如实记录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概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当天问题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
5.1.10 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监理办在编制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时,应依据附录A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规范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作好旁站记录。
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1l 抽检
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1的规定,除了承担监理办工地试验室自行部分试验检测项目外,还负责委托检测项目的取样、送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签收受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
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按规定发出监理指令。
5.1.12 关键工序签认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以△标识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
5.1.13 质量事故处理
当发生可由监理办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
当发生不属于监理办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办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监理办应建立专门台账,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5.1.14 中间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监理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1.15 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为合同工程的验收做准备。
5.2 施工安全监理
5.2.1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
(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承包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工程开工前监理办编制的监理计划应当包括施工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5.2.2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5.2.3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承包人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 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2.5 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监理办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承包人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5.2.6 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3.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3.2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 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 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 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 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 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 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 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5.3.3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5.3.4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
5.3.5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3.6 建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台账。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环境保护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承包人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5.4 费用监理
5.4.1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5.4.2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5.4.3 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设计和施工承包人联合鉴定,确认经修整后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与支付,并报发包人批准。
5.4.4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根据承包人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发包人。
5.4.5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等单位现场计量,准确记录并由各方及时签认。
对路基基底换填土处理、池塘(或河底)清淤回填等完工后难以进行实地量测的工程数量,应分别在开挖或清淤之前、开挖或清淤之后回填之前,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进行必要的现场量测,现场量测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三方保存,作为计量依据。
5.4.5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间第一次上报结帐单后,监理人应在14天内签发支付证书;如因故退回承包人的,则应在承包人第二次上报后7天内签发支付证书;若第三次上报的,则监理人必须当天共同研究解决,不得推托拖延。
5.4.6 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
5.4.7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2.3.4条的时限内签发支付证书。
5.4.8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经审核的土石方工程量(参见本规范4.2.6条)合理控制路基土石方的计量。若因设计变更,则应及时予以相应调整。
5.5 进度监理
5.5.1 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5.5.2 计划编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表和保证措施等。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中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
5.5.3 计划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监理办审批。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
5.5.4 计划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5.5.5 计划调整
(1) 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承包人未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2)承包人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承包人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4) 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5.6.1 工程变更
承包人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发包人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发包人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
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5.6.2 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承包人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
5.6.3 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发包人。
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5.6.5 工程暂停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并报发包人。
5.6.6 工程复工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5.6.7 工程分包
1. 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承包人工程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发包人批准。
2. 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承包人纠正并报告发包人。
5.6.8 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5.6.9 违约处理
(1)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承包人和发包人。
(2) 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5.6.10 争端协调
(1)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调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2) 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6 交工验收阶段监理
6.0.1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检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等。
6.0.2 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6.0.3 参加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发包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标段的工程质量。
6.0.4 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发包人审批。
7 缺陷责任期监理
7.0.1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7.0.2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7.0.3 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后结账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后结账单经承包人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发包人审批。
7.0.4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人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8 工地会议
8.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8.1.1 工地会议形式
工地会议按召开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三种形式。
8.1.2 工地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应由监理办作好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应由参加单位确认,并可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仍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8.2 第一次工地会议
8.2.1 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监理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人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8.2.2 会议内容
(1) 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发包人应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承包人应书面提交对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
(2) 承包人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以及安全、环保等予以评述。
(3)发包人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4) 监理人应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5) 监理工程师应就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
(6) 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8.2.3 开工条件具备的可下达开工令。
8.3 工地例会
8.3.1 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现场主要负责人及三方有关人员参加。
8.3.2 会议内容
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其他事项等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8.4 专题工地会议
8.4.1 会议组织
专题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召开,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8.4.2 会议内容
会议对施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
9 文件与资料管理
9.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9.1.1 监理办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9.1.2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材料、试验、测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安全、环保等各项台账。
9.1.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系统、完整、妥善存放和保管。
9.1.4 监理资料应内容完整、填写认真、审批意见与签认齐全。
9.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9.2.1 监理文件与资料
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费用监理文件、进度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及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指令、工程变更令、工程分项开工的申请批复、试验抽检的原始记录等。
9.2.2 监理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等。
9.2.3 质量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质量监理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9.2.4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会议记录、检查结果、安全事故的有关文件及施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检查等。
9.2.5 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各类工程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有关费用审核工作、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等。
9.2.6 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进度计划审批、检查、调整的有关文件;工程开工/复工令及工程暂停令等。
9.2.7 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有关文件、延期索赔申请、分包资质资料、延期和索赔的批准文件、价格调整申请及批准文件等。
9.2.8 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工程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9.2.9 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办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理工作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9.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9.3.1 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
9.3.2 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及部、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9.3.3 不列入归档的监理文件与资料也应分类整理,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文件资料,竣工后移交发包人保管。
附录A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单位
工程
| 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旁站工序或部位
|
路基
工程
| 路基土石方
工程
| 软土地基处治(碎石桩、塑排板、粉喷桩等)
| 试验工程
|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 试验工程
|
大型挡土墙
| 基础
| 混凝土浇筑
|
路面
工程
| 路面工程
| 底基层、基层、垫层、联结层
| 试验工程
|
沥青面层
| 试验工程
|
水泥混凝土面层
| 试验工程、摊铺
|
桥梁
工程
| 基础及下部构造
| 桩基
| 试桩、钢筋笼安放、混凝土浇筑
|
地下连续墙
| 混凝土浇筑
|
沉井浇筑顶板混凝土
| 定位、下沉、浇筑封底混凝土
|
桩的制作、墩台帽、组合桥台
| 张拉、压浆
|
上部构造
预制和安装
|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
| 张拉、压浆
|
转体施工拱
| 桥体预制、接头混凝土浇筑
|
吊杆制作和安装
| 穿吊杆、预应力束张拉、压浆
|
上部构造
现场浇筑
|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
| 张拉、压浆
|
主要构件浇筑、悬臂浇筑
| 主梁段混凝土浇筑、压浆
|
劲性骨架混凝土拱、钢管混凝土拱
| 混凝土浇筑
|
总体、桥面系和附属工程
| 桥面铺装
| 试验工程
|
钢桥面板上沥青混凝土面层
| 试验工程、面层铺筑
|
伸缩缝安装,大型伸缩缝安装
| 首件安装
|
隧道
工程
| 洞身衬砌
| 初期支护
| 试验工程
|
混凝土衬砌
| 试验工程
|
隧道路面
| 基层、面层等
| 同路面工程基层、面层
|
辅助施工措施
| 小导管周壁预注浆、深孔预注浆
| 注浆
|
交通安
全设施
| 防护栏
| 混凝土护栏
| 首段混凝土浇筑
|
注:互通立交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须旁站的工序同主线各相应分项工程的规定。
附录B 监理记录
B.1 巡视记录
项目
工程
巡 视 记 录
编号:
承包人
|
| 合同号
|
|
巡视监理
|
| 日 期
|
|
起始时间
|
| 终止时间
|
|
巡视范围、主要部位、工序
|
|
承包人主要施工项目、人员到位、工艺合规性简述
|
|
巡视人主要巡检数据记录
|
|
巡视人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简述
|
|
注:不同施工合同应分别记录。
B.2 旁站记录
项目
工程
旁 站 记 录
编号:
承包人
|
| 合同号
|
|
旁站监理
|
| 日 期
|
|
到场时间
|
| 离场时间
|
|
质检人员
|
| 部位或桩号
|
|
天气
|
|
旁站工序或主要工作内容
|
|
施工过程简述
|
|
监理工作简述
|
|
主要数据记录
|
|
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
|
|
注:视具体工程内容,可另行制定适用的旁站记录表。
B.3 监理日志
项目
工程
监 理 日 志
编号:
监理办
|
| 合同号
|
|
记录人
|
| 日 期
|
|
审核人
|
| 日 期
|
|
天气
|
|
各标段主要施工项目简述
|
|
监理办主要工作简述(审批、验收、旁站、指令、会议等)
|
|
就有关问题与发包人、承包人等进行澄清或处理的情况简述
|
|
附录C 监理指令单
项目
工程
监 理 指 令 单
编号:
承包人
|
| 合同号
|
|
监理人
|
| 监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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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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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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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阐述指令依据、承包人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及整改要求等)
请于 年 月 日前回复
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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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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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项目
工程
中 间 交 工 证 书
编号: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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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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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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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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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交工内容(桩号、项目划分、工程项目、工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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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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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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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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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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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办对承包人中间交工申请的评述意见及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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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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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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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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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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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常用质量检验用表、试验检测用表
常用质量检验用表、试验检测用表格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常用质量检验用表格式及质保资料
按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统一用表》(光盘)执行:
第一部分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浙路ZP)
第二部分 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浙路ZJ)
第三部分 施工检测记录用表(浙路JS)
第四部分 管理文件用表(浙路GL)
第五部分 计量支付用表(浙路JL)
2、常用试验检测用表
应选用统一的试验检测数据处理软件。
注:以上所列常用质量检验用表、试验检测用表格式与新规定有出入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七篇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第 三 卷
第八篇 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文件格式
二、技术建议书格式
三、财务建议书格式
一、商务文件格式
目 录[[52]]
(一)投标书(含投标书附录)
(二)联合体协议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书(如有,附公证书)
(五)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六)资格后审证明材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附件A-1 资质
附件A-2 业绩
附件A-3 人员
附件A-4 试验、检测能力
附件A-5 履约信誉
附件A-6 其他履约信誉
(七)投标人企业资质及信誉
附件B-1 投标人总体情况一览表
附件B-2 投标人近
年已完成的同类工程表
附件B-3 投标人在监工程项目表
附件B-4 监理联合体组成状况一览表
(八)监理机构及人员资质
附件C-1 拟投入主要监理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C-2 拟投入主要监理人员工作简历表
附件C-3 拟投入监理员承诺书
附件C-4 拟投入的试验检测仪器一览表
附件C-5 拟投入办公、生活及交通设施一览表
(一)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方经认真分析、研究了贵方提供的
项目
工程第
监理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并考察现场后,决定参加该工程投标。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按照递交的商务文件及技术建议书确定的投入力量和工作方法,遵照监理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我方将以财务建议书填报的监理服务总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承担并完成本工程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服务期为
个月,工程质量目标为
。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证书号码:
。
我方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我方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并同意从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保持投标文件有效。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将遵守承诺,并同意随时解答贵方的询问,按贵方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随时准备接受中标或落标通知。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驻现场并开展监理工作。
在监理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及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将构成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贵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
如果我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未能或拒绝与贵方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履约担保,贵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依序另选中标人。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书附录
说明:1.下表所有数据须由投标人签署确认,并随投标书一起报送;
2.数据栏中,对数据的限额说明见合同条款;
3.本表各项内容可根据工程情况进行扩充、修改。
序号
| 事 项
| 合同条款
| 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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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入监理人员数量
| 2.4.1
| 人,计 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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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赔偿的限额
| 4.4
| 监理人的赔偿限额:监理服务费的______﹪
发包人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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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理服务期
| 5.2
| __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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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施工阶段
| __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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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阶段
| __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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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员预付款
| 6.3.1
| 监理服务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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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履约担保
| 6.3.2
| 监理服务费的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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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理服务费支付期限
| 6.3.8
| 支付期限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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