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已有住房转让的,均视为已有住房。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限价房前,应将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申请购买限价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收入证明(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房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川市政务大厅领取银川市限价房购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并附有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交领表处,申办《银川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二)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购证》。
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或者个人只能申领一个《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准购证》只适用申请人本人,转借、转让无效。
第十三条 《准购证》是办理限价房所有权证的要件。房改办按照申请人领取《准购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根据限价房供应情况按照编号顺序统一安排购房。
第十四条 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但贷款只能用于限价房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限价房房屋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按照《银川市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申领《准购证》或购买限价房过程中,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准购证》,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骗购限价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局收回其骗购的限价房,依法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退还原购房款。无法收回的,由购房者按购房当年普通商品房与限价商品房价格差额的1.2倍补齐后,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