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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存在的可能危及本单位外部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应将本单位预案与可能危及的外部单位及属地政府预案相衔接,并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整体应急演练,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
  重点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增加应急演练的频次。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本企业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企业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单项应急演练;
  (三)涉及井下作业的矿山企业,在每年春季复工时和汛期前,适时组织开展以处置透水事故为主的整体演练,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演练,同时针对井下各作业面主要事故风险,分别组织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
  (四)有尾矿库的矿山企业,在每年汛期前应组织以处置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为主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根据本企业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分别开展单项应急演练;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在每年夏季前组织以防范高温天气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在冬季前组织以处置低温冰冻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单项应急演练;
  (四)加油站每年应针对应对车辆撞击站内设施、加油车辆短时间密集加油等事故,适时组织开展单项应急演练;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每年夏季前应组织开展处置高温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单项应急演练;根据运输实际组织开展以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处置专项演练;
  (六)涉氯、涉氨等单位每年夏季前应组织以处置有毒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开展处置涉毒作业场所人员中毒事故的单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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