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为成员单位。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目标制定体现“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奋发有为”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一)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由各部门负责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要工作;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其他工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任务。
第七条 年初,各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职能目标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目标是否与全市目标衔接,是否具有竞争性。审定后的目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确定后的目标不能随意修改。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责任单位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交书面请示,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九条 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年终考评的方式,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要建立目标管理工作台帐档案,每月12日以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上月目标完成情况报表;要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按分工要求,采取听、查、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