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由职能目标、共性目标、效能建设目标、政风行风评议四部分构成。其中,职能目标、效能建设目标和政风行风评议均按百分制计分,其考核分值分别占综合考评得分的55%、30%和15%;共性目标考核作为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鼓励部门积极争先创优,在百分制之外给予加分。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55%+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得分×30%+政风行风评议得分×15%+争先创优加分。
(一)职能目标,是指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职能目标的每项子目标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百分比计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职能目标各项目标得分之和除以目标项数。
(二)共性目标,包含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含信访维稳)、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行政审批、保密、四城同创等目标,由各目标的主管单位下达。考核工作分别由各项目标的主管单位制订考核方法,于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任何一共性目标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效能建设目标,是指各部门在实施目标过程中的效能建设和执行力状况,实行基准分与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部门效能建设目标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的。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3.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曝光,或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处,经调查属实,给我市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政风行风评议由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在年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
(五)争先创优考核。争先创优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1.获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或单项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1分、0.5分;获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2.获国家部委(不含下属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综合性或单项表彰的,分别加0.5分、0.3分;获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获省主管部门和省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综合性)的,加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