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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3.主要职能目标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控制性目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0.05分,超额完成任务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4.工作经验、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被中办、国办转发或省委、省政府主要刊物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或被省委、省政府(包括以两办名义)印发为政策性文件的,加0.5分。

  5.争取省级以上资金(不包括国家正常转移支付及用于本部门、本系统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确认)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每超过五个百分点加0.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争先创优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获奖事项;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加分项目由各部门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单位为达标单位,其余为不达标单位。按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单位3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在达标单位中评选优秀单位,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占70%左右,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占15%左右,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占15%左右。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对经考评确定的先进单位,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对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分等次按编内在岗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优秀单位党政主职在人平奖励基数上再增奖100%,其他班子成员及副县级干部再增奖50%;达标单位党政主职在人平奖励基数上再增奖50%,其他班子成员及副县级干部再增奖30%。各部门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自行筹措。未达标单位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分管副市长对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建议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提请市委组织部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调整;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绿化工作被评为市级优胜单位或先进单位的(获奖单位个数不高于纳入考核部门总数的35%)部门,对每位编内在岗干部职工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部门,对每位编内在岗干部职工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对每位编内在岗干部职工发放相当于月基本工资2/3的奖金。上述三类奖励资金由各部门在日常工作经费结余部分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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