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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林业灾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林业灾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林计计〔2009〕12号)


各市林业局,各省直管试点县林业局:
  近些年来,我省范围内频频突现灾害性气候,给森林资源和林业基础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也给林农和林业职工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和影响。为及时掌握和分析林业灾情,科学组织指导林业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林业灾情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林业灾情报告工作的认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防灾减灾意识,本着对人民和对事业高度负责的原则,随时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信息,及早组织做好林业应对突发性灾害和抗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在重大灾害发生时,要迅速反映,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启动应急预案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要增强敏感性,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灾害发生的情况。

  二、明确职责,强化林业灾情报告工作的制度和组织纪律要求。各地林业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损失情况(不包括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危害)和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及其进展情况,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省林业厅报告,同时要向同级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大的自然灾害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对灾情发展的基本预测,并在对灾情和林业损失进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报告受灾情况。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当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灾情信息的搜集和报告,在灾害发生期间实行灾情每日报告制度,即在每天15时(含非法定工作日)前专报省林业厅。发生全省性或区域性自然灾害,省林业厅对林业灾情报告有专门布置的,各地要严格按布置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上报,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林业灾情报告进行督促和汇总上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方,待灾情基本稳定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灾情的核实,并向当地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报告林业受灾损失的总体情况,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告林业受灾损失情况。

  为准确及时掌握各地林业灾情的发生和进展情况,省林业厅将启动林业灾情的日报告制度,各地务必要认真抓好落实,即使当日灾情无新的发展,也必须按时报告。另外,灾情发生后,受灾各地在收到下拨的中央和省林业专项救灾资金后,应当及时报告专项救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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