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八月六日 宁政发〔201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结合南京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2012年,全市重点淘汰电力、钢铁、水泥、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及标准,确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促进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三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市发改委负责电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除电力、钢铁以外其他各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区县要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明确淘汰时间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区县和企业,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积极争取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相关企业调整转产。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