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生育的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已经选上的应按规定程序取消或罢免其资格。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晋职晋级。国家工作人员和中共党员违反《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多生育子女或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从重从严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对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对象实行跟踪否决。对应否决而在当年未实行否决的对象,自认定或发现之日起,按照前述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跟踪否决,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优的,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已发给的奖励。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实行“一票否决”,按鄂办发[2005]32号文件要求进行。对市直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进行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审查,录(聘)用工作人员时,要征求同级或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严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关。
第十条 “一票否决”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