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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一是要规范发文形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二是要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在2009年3月31日前,提出处理意见,重新公布废止、失效或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三是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把好审查关。要坚持按规定权限、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要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把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实行异议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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