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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2008年冬季退役并符合下列条件: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8年11月底开始至2009年1月底以前基本结束。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为10月1日前,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有“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驻香港、澳门、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接收。转业士官由市安置办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9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及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办法,多渠道、多途径、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自谋职业。2009年全市自谋职业比例要达到应安置人员数的87%。各地要以本级财政预算为主,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当地安置机构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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