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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边接收边安置,及时办理安置手续。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且有接收能力的,介绍回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用人单位按统筹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允许其到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近两年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的经验,确实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帮扶就业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退役士兵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要利用定点培训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把培训和推荐就业结合起来。各地要将退役士兵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农村退役士兵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骨干力量。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使其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实用人才。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选拔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村级组织成员。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及时给予扶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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