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立有偿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制,对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拍卖、出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广告经营(设置)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广告:
(一)落地和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
(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但应在规定的地点发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拍卖出让的基准价(标的)包括场地占用费、工商管理费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