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不断提高制作和设计水平,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新型材料及新工艺、新技术,体现户外广告优美的艺术特征和外观效果。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地业主或管理单位同意的证明或文件;
(四)户外广告内容文本和设置效果图(样稿);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等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建委接到申请人申请后,3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申报设置条件的,应于7日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实行办公例会审批制度。对同意设置的,应通知到市经营城市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建委发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知》。
(二)申办10日以内(临时性)的横幅、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应向城建监察支队提出申请。城建监察支队对批准设置的,应到市建委备案。
(三)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四)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宣传、行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商业宣传等利用户外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确需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活动结束后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五)不同意设置的,市建委应在办公例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