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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襄发[2008]16号)


  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抓好全民创业工作,对于增强我市经济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一)扶持初始创业。凡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领取低保金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即在保障期结束后,可继续享受6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三)抓好回归创业和农民就业创业工作。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为回归创业者提供用地、税收、金融、财政、用工、维权等方面的帮扶,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从事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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