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把离岗创业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形式,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二、拓宽全民创业空间
(六)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公共安全外,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对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总额的10%,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证及其它法律未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为注册资本金。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七)打造创业平台。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园要全力支持创业者入园创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科技创业园、回归人才创业园、专业领域创业园以及下岗职工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等创业平台。各级政府要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快规划和建设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商业街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引导服务。对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和证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设立集体户口户头,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投资所在地;民营企业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可凭聘用合同和单位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员,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优质义务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