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施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初始创业过程中减免的行政事业性相关费用补贴、税收的返还、创业补贴、奖励等政策落实。从2009年起,市财政整合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本意见第(一)条中列举的七类创业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的,除可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并对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由个体工商户新发展成为私营企业的,在2年过渡期内,经企业申请可实行核定税收管理方式征税。对从事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从事劳务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缴纳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依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专门从事农业排灌、植物保护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创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创业者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节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生产、农机作业及维修、农技推广、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给予优惠。
(十二)扶持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对专利人获得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市推广的,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专利人3年内按年缴纳的专利年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科技型企业的,可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部分中20%至40%的股份奖给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者。科技人员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县(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企业研究开发的属高新技术范畴的新产品、新工艺,市政府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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