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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十三)加大用地协调力度。对创业者利用符合土地规划的临时加工场所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的,免收土地管理费、耕地恢复保证金。对创业者使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腾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创业。兴办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视同农业用地,使用完后依法恢复原状。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享受农用电价。建设廉租厂房的,经批准可优先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四、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各级创业服务局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动态、技能培训、融资辅导、用工信息等创业服务以及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同业工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验资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对从事初始型创业的,行政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等全方位、全过程投资手续代办服务。

  (十五)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全市城乡劳动者可在市内经认定的“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市创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免费咨询指导及个性化服务,接受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及论证、开业指导、项目进展跟踪等“一站式”服务;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凭《创业结业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直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

  五、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十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市直部门“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力度,对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有偿服务项目,一律下放到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服务组织。

  (十七)优化执法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转变观念,一切以发展为中心,支持创业者发展壮大。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除食品药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政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等应急公务或突发性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检查必须事先报市政府审批。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慎重对涉案企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市场主体或企业财产慎用侦查强制措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冻结、没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经营场所。切实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违规违法预警提示制度,及时告知创业主体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提醒其主动改正,做到“首过不罚,首罚从轻,送法上门,帮扶为主”。严厉打击危及投资人及其合法财产安全的行为,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多发领域的专项治理,及时侦办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妨碍企业经营发展的案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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