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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查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查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以来,全市大部分地方和部门积极行动,根据《条例》的规定和鄂政办发[2007]114号、襄樊政办发[2008]4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了《条例》在我市的实施。为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贯彻《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实施《条例》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对象

  本次实施《条例》自查工作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机关,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是否积极开展工作;

  (二)体制机制:是否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受理申请公开以及信息收集、保密审查、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

  (三)公开渠道:本地、本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是否根据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建立目录、目录是否与信息内容建立一一对应链接关系、是否根据《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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