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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襄樊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襄樊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襄樊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襄樊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依托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监察坚持依法监察、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实施,开展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和处理网上投诉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

  (二)预警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三)组织实施对审批行为的绩效评估;

  (四)收集行政审批资料、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五)受理对审批行为的网上投诉。

  第五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视频监控。通过远端视频监控设备,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车管所、市劳动力市场和社保中心等单位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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