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程监察。通过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察;
(三)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等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四)绩效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主要依据电子监察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监督考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根据具体情况发出预警和黄牌、红牌纠错信号或监察建议书: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超过承诺期限的;
(三)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虽未超过承诺期限但环节超时的;
(四)初审单位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审批机关超过承诺期限的;
(五)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实施网上审批的;
(七)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其他违规审批行为。
第七条 行政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提示或监察建议书后,应当立即纠正存在的问题,需要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及时回告。
第八条 市监察局对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上投诉进行统一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督办调查处理、实施情况反馈。
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下列网上投诉实行分流办理:
(一)不实施网上审批、违规操作、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规行为的,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
(二)违规收费、擅自减免税费、增加准入门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以权谋私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移交市优化办、市纠风办调查处理;
(三)确有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移交市监察局相关职能室处理;
(四)明显不属于电子监察工作范围内的,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情节简单明了的投诉,归口办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