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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襄樊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归口办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查结的投诉,归口办理单位报经市监察局同意,可以在办结后回复投诉人。

  转交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市监察局。

  第十条 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月绩效评估以通报形式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下发市直各部办委局,并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根据绩效评估内容制定量化评估标准,采用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绩效评估分数。绩效评估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当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责成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群众不满而投诉3次以上的;

  (二)办件整体未超时但环节超时3次以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脱岗3次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二)不按流程管理规定公开办理事项的;

  (三)办件整体超时2次以上的;

  (四)联办牵头责任单位不履行联办职责2次以上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听音乐、看电视等违规行为;

  (二)服务态度恶劣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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