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归口办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查结的投诉,归口办理单位报经市监察局同意,可以在办结后回复投诉人。
转交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市监察局。
第十条 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月绩效评估以通报形式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下发市直各部办委局,并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根据绩效评估内容制定量化评估标准,采用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绩效评估分数。绩效评估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当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责成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群众不满而投诉3次以上的;
(二)办件整体未超时但环节超时3次以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脱岗3次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二)不按流程管理规定公开办理事项的;
(三)办件整体超时2次以上的;
(四)联办牵头责任单位不履行联办职责2次以上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听音乐、看电视等违规行为;
(二)服务态度恶劣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