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渡阶段。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常见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等门诊用药可配备一定比例纳入医保目录(包括儿童增补药物)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并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确定品种数量,其品规数量控制在50种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所有药品总收入的15%以内。对于规模较大(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或设有多个专科)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可配备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品规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通用名总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县级专科医院,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在门诊和住院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药物的使用品种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市、区)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其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销售按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执行,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完善阶段。过渡期结束后至2011年12月底,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间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得使用库存药品。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过渡阶段结束后,其完善阶段参照第二批实施县(市、区)完善阶段有关政策执行。
(三)全面实施阶段。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时间、实施要求及相关政策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第二批实施县(市、区)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当地的实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落实分工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力社保(人事、劳动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各地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对经常性收支,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项目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