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宾阳县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8]89号)
宾阳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建制镇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请示》(宾价费报〔2008〕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08〕31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第五条“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户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制定”的规定,你县建制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不低于5元/户·月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会同你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