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三十九中学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8]87号)
兴宁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南宁市第三十九中学申请住宿费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南宁市第三十九中学收取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65元/生·学期(含水电费)。收费标准从二〇〇八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生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通知学校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要求学校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