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总体设置标准:畜禽定点屠宰厂全部通过HACCP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动监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设施设备符合《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
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牛、羊定点屠宰厂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标准要求。
肉鸡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鸡定点屠宰厂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标准要求。
三、设置数量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按《规划》提出“城区人口低于百万的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可设1个。城市建成区周边50公里内郊区乡(镇)可不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它偏远各乡(镇)原则上可设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供本乡镇或未设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毗邻乡镇”的规定,为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全市保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审批新设立生猪屠宰厂(点)。已确定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供本乡镇,不准跨区域流通。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对原设定的定点屠宰厂,依据《条例》和《规划》标准要求进行重新审核验收,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达标的,由市政府对其核发畜禽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证书;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按照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全市设定2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其中具备清真牛、羊屠宰厂条件的,可设立为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以保障全市城乡少数民族清真牛、羊肉品的供应。
(三)鸡定点屠宰厂。对原设定的鸡定点屠宰厂,依据肉鸡定点屠宰厂设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验收,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由市政府对其核发畜禽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证书;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对全市现有规模化鸡屠宰厂进行审核验收,凡达到国家标准的规模化鸡屠宰厂,由市政府予以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