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办[2009]86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的工作,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二、2001-2006年改制破产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未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仍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逐年予以解决。
三、2007年以后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安排支付,若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填补。
四、未改制的国有、集体和非公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由原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