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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9]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家电下乡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铜陵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0号)精神,积极开拓我市农村消费市场,提升农民消费品质,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政策效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于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
  (一)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为期4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二)商品和价格。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一年一次,以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农村消费特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铜陵市辖区内农村户籍的农民(含外出打工农民),在实施时间内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型号的家电产品,由财政按购买价格的13%直接给予农民补贴。各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20家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在向我市一县三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铜陵县商务局、铜官山区经发委、狮子山区经发委、郊区经发委)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五)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店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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