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乐成
2008年12月27日
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方便、安全、自主地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本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下称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者分离的,双方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