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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9]1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各类工业发展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奖励两种形式。

  工业强市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税收上缴本市,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或为工业生产经营企业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为促进企业扩张,凡符合《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铜发〔2008〕13号),新进规模且当年税收超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亿元的企业,按其当年上缴税收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10%给予奖励。过千亿元企业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铜材深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纺织服装、新材料、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类企业的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3%补助。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凡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照补助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凡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未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凡获得省级新产品确认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实际支付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自主研发成功并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产品,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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