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大力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每年认定30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对年节能在1000-2000吨标煤给予10万元奖励;年节能在2000-3000吨标煤给予15万元奖励;年节能在30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节能产品或节能量在10000吨标煤以上重大节能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3%补助。
第九条 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凡投资工业物流、科技、商务、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初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在市政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直接报送至市政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窗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一)项目资金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三)设备购置合同、有效付款凭证、纳税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对申报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与财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将上年度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市审计部门对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对违法使用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业强市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骗取的资金,同时取消3年内申请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