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省属煤矿除外)、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电力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以及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督促政府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督促政府所出资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
(四)督促政府所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事故隐患整治措施;参与政府所出资企业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监督煤矿企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