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助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县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建筑、燃气、市政公用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监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筑物拆除工程和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依法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建筑物拆除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