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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物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户外广告、条(横)幅、布幔、标牌、招牌、灯箱设置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环卫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设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违法建筑物和设施形成的安全隐患的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的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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