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工程施工(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事先预警,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对县、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监管,保证河道安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和保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