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收取住宿费的通知
(南价费[2009]05号)
市辖县、城区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村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收取住宿费的通知》(桂价费〔2008〕38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市辖县县城及其以下所在地学校)全部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辖县(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已停止或提前在2008年秋季学期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的,由各县(区)物价局将停止收费的学校名单及时间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各县(区)物价局应通知学校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核销收费票据。
三、停止收取住宿费后,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的借贷款余额,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清理“普九”债务的资金比例安排还款并承担还款责任。
四、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财政投入,要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宿舍维修及水电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