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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隆安县鑫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隆安县鑫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9]01号)


隆安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隆安县鑫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请示》(隆价字〔2008〕3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8〕537号有关规定,为补偿企业的成本开支,保证车辆检测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就隆安县鑫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每辆45元。

  二、根据国办发〔2002〕31号文的规定,严禁机动车检验站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对因检验不合格而修理(调试)后的机动车辆,复检时不得收费;严禁在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

  三、隆安县鑫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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