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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8]1002号)转发给你们。2007年度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局的精心部署下,各市局认真、细致、准确的做好各项工作,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紧紧围绕“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精神,充分利用我省“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全面、深入地开展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08年5月30日结束,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通报表彰。
  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工作中,各市均能按省局要求及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其中沈阳、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等市局高质量的完成了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在2008年度月、季度收入分析工作中,各市均能及时、准确上报收入分析,其中沈阳、鞍山、本溪、锦州、阜新、铁岭、朝阳市局上报分析内容详实,分析透彻。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1、各市地税局应保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优良作风,继续认真、全面、细致、准确的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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