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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2、印刷企业根据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送至市局。
  3、市局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调拨到各征收机关。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管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办理
  1、纳税人依法申报契税并完税证后,由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标明完税内容的契证。纳税人依法申报耕地占用税并完税证后,由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标明完税内容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2、符合契税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经有权征收机关批准、核定后,由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标明减免税内容的契证。符合耕地占用税完税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经有权征收机关批准、核定后,由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颁发标明减免税内容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3、对全部转移,并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机关应收回转让方契证,存入土地和房屋承受方缴纳契税的征收档案。部分转移的,征收机关在原契证注明转移部分,并进行复印,加盖印鉴存档。
  4、纳税人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契证、契税完税证,并按规定注销。
  六、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遗失、损毁的,经征收机关确认,符合补办契证条件的,由纳税人在市级平面媒体刊登声明作废,刊登遗失、损毁声明后,征收机关要及时予以补发契证或耕地占用。

  附件:1、契证格式及使用说明
  2、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格式及使用说明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契证格式及使用说明

  编号:
权属承受者名称 原权属人名称 
识别号 识别号 
共有权人 共有权人份额 共有权证号 
房屋土地位置 房屋土地面积 
房屋土地价格(计税依据) 税率 房屋 土地 类别 
应纳 税额 减免 税额 滞纳金 减免类型 
罚款 
实缴 税额(¥     )交易类型 
立契 日期年   月   日纳税申报日期年   月   日
备注说明:发证 机关  年  月 日受托方  年  月 日
 
受理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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