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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出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出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合理调剂供热、供电用煤,保证供热企业用煤有效供给,确保我市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出境供热、供电用煤价调基金征收标准予以调整。征收标准由原煤每吨征收3元,调整为每吨征收12元,境内流动原煤,焦煤及七煤公司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止。征收标准提高后,多征收部分要单独建帐,用于市政府供热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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