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家节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改委。
四、奖惩措施
(一)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同时抄送省经委,限期整改。
(二)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台河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名单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桃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凯博达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德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天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金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宏洋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华宇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德利电力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宝泰隆煤化工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鑫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万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源达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兴发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博远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聚丰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隆源煤化工有限公司
勃利县恒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农垦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鲁龙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评价计分表
七台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统计内容与时限
(一)统计内容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二)统计时限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区县环保主管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7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统计数据确定原则
市环保局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环保主管部门。
(一)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