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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保职工,原国有关停、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年度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3.5万元提高到5万元。

  二、提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上限。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调至8万元,8万元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80%。

  三、取消异地就医按病种定额结算办法。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三个目录,目录外的项目全部自付,目录内的项目按统筹金支付比例支付。

  四、实行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重症糖尿病、高血压Ⅱ期、精神分裂症、癌症放化疗、尿毒症血腹透析、白血症、肝脏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疾病患者每人每年门诊费用报销2000-50000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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