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井下密闭工程的设置情况,包括密闭工程编号、位置、批准设置的依据等;
4、有无超层越界开采情况,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土资源部门处理情况;
5、自查报告应标明编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基础资料应包括: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井上下对照图。
自查报告和基础材料由煤矿负责,及时报到当地区县政府。图件上应对井下密闭工程详细标注,同时,必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绘,图件上注明测量单位、测绘人员、测绘时间,加盖测量单位公章。
(二)集中核查检查阶段(11月26日-12月31日)。由区、县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地方煤矿自查情况进行集中核查、检查,重点是检查矿山企业自查内容是否全面,自查结果是否真实,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翔实准确,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并形成本级检查报告。检查中要对辖区矿山企业井下工程进行实测,实测矿井数要占辖区矿井数的一半以上,并形成规范采掘工程图,工作中要做到工作有记录、人员有签字、清查有结论、结论有文件,自查资料全部上报,并且注明哪些矿已经进行实测。对清查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由区县政府统一移送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市级抽查及整章建制阶段(2009年1月1日-1月20日)。在区县政府检查基础上,由市政府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区县煤矿企业进行不定比例、不定数量、实地实测抽查。对抽查出的煤矿企业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区县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级检查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针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部门间工作联动机制,不断加强煤矿开采管理工作。同时,做好迎接省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分工
(一)区、县政府成立领导机构,组长为本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次活动负全责;
(二)区、县煤炭局要提供煤矿企业采掘工程图,并对交换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区县煤炭管理局提供的图纸作为煤矿企业是否超层越界主要来源之一,认定煤矿企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
(四)市公、检、法机关要加大司法追究力度,及时查处移交案件,从严惩处。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