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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政策的通知(七政办发[2009]45号)(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废止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政策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现将调整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保职工,原国有关停、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年度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3.5万元统一提高到5万元。

  二、提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上限。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调至8万元,即参保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8万元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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