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发布要求。各处室、各单位应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报送及“业务之窗”子网站的信息发布。拟发布的信息,须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信息联络员方可正式发布,要避免同一信息重复发布。已发布的信息,即视为报送稿已经核签,如内容失实,相关责任自负。
第四章 信息工作的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得力,分管领导、信息审核责任人、信息员职责明确。
(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三)信息安全机制健全,建立了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上网的信息;严格管理厅门户网“市州风采”及“业务之窗”子网站后台维护的登陆帐号和密码,未被无关人员使用或非法盗用。
第十四条 信息工作考核内容
(一)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报送数量、质量、时效以及被采用情况。
(二)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三)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考核的量化管理
(一)厅办公室对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管理,每月对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统计,以《信息采集情况通报》的形式下发,按积分值高低排序,实行一月一通报。
(二)计分方法
1、发布得分。各市、州每月在“市州风采”子网站发布更新的信息,每发布1条,计1分。各处室每月在“业务之窗”子网站发布更新的信息,每发布1条,计1分。
2、采用得分计分标准。
(1)《湖北民政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2)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首页相关子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3)《湖北民政》内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得到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4)在《湖北民政内网》网站上自行发布的信息,每条计1分。
(5)上述(1)至(4)项中任两项以上(含两项)同时采用的,以采用分值最高的为基准分,再加计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