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
(三)归国留学人员;
(四)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五)残疾人。
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旧城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市、区政府应当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种类型的产业园、创业基地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创业基地考评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资助建设的创业基地,应当优先接纳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对整体经济和多数产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政府应当出资建设,其提供的服务应当免费或者按规定收取必要的运营维护费用。
社会资金出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政府给予资助,其服务收费按保本微利原则在政府资助合同中予以约定。
企业自主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的,政府依据其开放程度和收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政府资助项目。
主管部门应当在资助项目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由中小企业实施开发。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全行业或者分行业的创业创新大赛,政府可以对创业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给予适当补贴。